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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更新時間:2013-07-30 10:47:4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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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1.繼續(xù)履行2.補救措施3.損害賠償4.支付違約金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xù)履行

  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2.補救措施

  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損害賠償

  (1)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2009年原制度案例分析題、2010年案例分析題)

  (2)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混合過錯(2013年新增)

  根據(jù)《買賣合同解釋》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也有過錯,違約方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損益相抵(2013年新增)

  根據(jù)《買賣合同解釋》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支付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司法解釋】(1)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的30%為標準適當減少;(2)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

  (2)當事人就延遲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繼續(xù)履行債務。

  (3)《買賣合同解釋》中關于違約金的規(guī)定(2013年新增)

 ?、儋I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②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圪I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xù)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定金

  (1)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2)《買賣合同解釋》中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2013年新增)

  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shù)臄?shù)額總和不應高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相關鏈接】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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