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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稅法》高頻考點:稅法的原則

更新時間:2013-07-31 10:24:3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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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注冊會計師《稅法》高頻考點:稅法的原則是反映稅收活動的根本屬性,是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

  稅法的原則

  稅法的原則是反映稅收活動的根本屬性,是稅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礎。

  稅法原則包括稅法基本原則(四項)和稅法適用原則(六項)。

  (一)稅法基本原則

  1.稅收法定原則

  也稱為稅收法定主義,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稅收法定主義貫穿稅收立法和執(zhí)法的全部領域,其內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原則和稅務合法性原則。

  2.稅法公平原則

  一般認為稅收公平原則包括稅收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即稅收負擔必須根據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分配,負擔能力相等,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等,稅負不同。稅收公平原則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則。

  3.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經濟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體制的有效運行,后者要求提高稅收行政效率。

  4.實質課稅原則

  是指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而不能僅考慮相關外觀和形式。

  (二)稅法適用原則

  1.法律優(yōu)位原則

  其基本含義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還可進一步推論稅收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優(yōu)于稅收行政規(guī)章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fā)生沖突時,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即新法實施后,之前人們的行為不適用新法,而只沿用舊法。

  3.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

  也稱后法優(yōu)于先法原則,即新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guī)定時,新法的效力優(yōu)于舊法。

  4.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原則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guī)定時,特別規(guī)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規(guī)定的效力。本原則打破了稅法效力等級的限制,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比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比較高的稅法。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

  即實體法不具備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溯及力。

  6.程序優(yōu)于實體原則

  即在稅收爭訟發(fā)生時,程序法優(yōu)于實體法,以保證國家課稅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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