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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guī)劃師資料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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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適用范圍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第二條)。

  2.主要內容

  (1)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

  (2)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3)錄用。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yōu)錄取的辦法(第二十一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第三十二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四條)。

  (4)考核。對公務員的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全面考核公務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己朔譃槠綍r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定期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

  (5)職務任免。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領導成員職務按照國家規(guī)定實行

  任期制。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

  (6)職務升降。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第四十三條)。

  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可以通過競爭上崗、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的方式,產生任職人選(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第四十七條)。

  (7)獎勵。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公務員或者公務員集體,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并給予一次性獎金或者其他待遇。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8)懲戒。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

  (9)培訓。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二條)。

  (10)交流。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第六十三條)。

  (11)回避。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公務員擔任鄉(xiāng)級機關、縣級機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公務員執(zhí)行公務時,涉及本人和親屬關系人員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條)

  (12)工資福利保險。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福利待遇、休假、保險(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13)辭職辭退。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公務員在未滿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服務年限、在涉密崗位任職、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等情況下,不得辭去公職。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連續(xù)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xù)在機關工作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三條)。

  (14)退休。公務員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符合條件,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

  (15)申訴控告。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第九十條)。

  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的專門機關提出控告(第九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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