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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國家公務員考試考生入場和考場須知(部分新增)

更新時間:2012-11-08 12:54:1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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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保障考試安全與秩序,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必要時各地考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據(jù)保守考試秘密的需要,對有關人員的相應行為作必要限制。

  (二)封閉相關考試場所,制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查驗考生的身份證等證件材料,檢查考生攜帶物品,必要時使用安全監(jiān)測設備或者以適當方式對考生實行檢查。

  (四)暫扣考生違反規(guī)定攜帶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設備、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試場所內(nèi)設置、使用視頻監(jiān)控、無線電探測等電子設備,在必要范圍內(nèi),對無線通訊進行干擾或屏蔽。

  (六)制止和處理考生違反考試紀律、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必要時可終止考生繼續(xù)參加考試。

  (七)在考試的客觀環(huán)境受到外界干擾時,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排除或減少干擾,并根據(jù)公平、公正原則,對受影響的考生給予適當、相應的補救。

  (八)對故意干擾、破壞考試的人員,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門處理。

  二、部分違紀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按“手機使用”處理的行為包括:

  (1)攜帶身上并開機;

  (2)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

  (3)攜帶手機當作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4)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fā)送信息等;

  (5)拿出手機并開機;

  (6)其他監(jiān)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以上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第三款處理。

  2.關于雷同試卷甄別結果的認定

  (1)屬雷同試卷“同考場打小抄”的,按《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認定。

  (2)屬雷同試卷“跨考場兩兩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串通作弊”認定。

  (3)屬雷同試卷“集團作弊”的,按《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有組織作弊”認定。

      3.關于考生坐錯考場的處理

  (1)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jīng)主考同意繼續(xù)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2)考試期間,由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xiàn)坐錯考場,繼續(xù)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閱卷期間發(fā)現(xiàn)考生坐錯考場,經(jīng)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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