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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省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積累:犯罪主體

更新時間:2013-03-25 17:22: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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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gòu)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犯罪主體,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gòu)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
  一、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guī)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所必須達到的年齡。
  我國刑法第17條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3個階段: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不滿14周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br />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br />  二、刑事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也即辨認自己行為的意義、性質(zhì)、作用、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一個人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法律才要求他的行為必須要符合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否則就應當承擔責任。
  確認一個人為無責任能力,有兩個標準:一是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于精神病狀態(tài);二是由于這種病癥使他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就是指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2、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的人通常是在某種程度上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非完全喪失這種能力。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不是無責任能力的人,他們犯了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因為他們生理上有缺陷,在智力、體力等方面比不上正常人,同時,也是出于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考慮,所以不宜處罰過重。
  三、單位犯罪
  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guān)、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是單位犯罪。刑法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guān)、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br />  關(guān)于單位犯罪的處罰,在刑法理論上存在單罰制與雙罰制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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