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實訓問答:離職未辦工作交接人員單位不給工資合法嗎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發(fā)布時間:2019-10-24 16:29:00 點擊量: 分享:

【提問】溫某原系某網(wǎng)絡公司的一名工程師,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2018年2月14日,溫某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離職后,便到另一個城市工作。由于兩城市之間路途遙遠,他一直未與原公司辦理交接手續(xù)。公司以此為由,拒絕支付溫某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間的勞動報酬。溫某咨詢,用人單位這一做法對嗎?

【權威解答】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所以,在本案中,溫某盡管未與公司辦理交接手續(xù),但并不能成為該公司拒絕支付其勞動報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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