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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guī)程(2)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jīng)房屋所在地房地產(chǎn)老師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老師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jù)。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jīng)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jīng)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行政裁決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fā)現(xiàn)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jù)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受理裁決申請后,當事人自行達成協(xié)議的;

  (二)發(fā)現(xiàn)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裁決當事人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15天之內(nèi)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未表示參加裁決或放棄參加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的。

  第十四條 行政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做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做出裁決,應當出具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的依據(jù)、理由;

  (四)根據(jù)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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