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國家建設征地的批準權限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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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建設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應依法報國務院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下列土地由國務院批準:
(1)基本農田;
(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3)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征用上述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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