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球網(wǎng)校09年招標采購案例分析第一講講義(5)
第 2 講
1.3 招標組織程序內容
招標組織程序與主要內容見表1.3。
表1.3 招標組織程序
序號 |
工作名稱 |
主要內容 | |
1 |
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 |
公開招標 |
公開招標,應當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媒介,如《中國日報》、《中國經濟導報》、《中國建設報》和《中國采購與招標網(wǎng)》等發(fā)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資金來源、資格條件、實施地點和時間、獲取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
邀請招標 |
邀請招標,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shù)量、資金來源、資格條件、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 ||
2 |
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編制 |
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一般包括資格預審公告、申請人須知、資格審查辦法、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項目概況等內容。 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招標公告、投標人須知、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條款及格式、技術標準和要求、投標文件格式等內容。 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技術標準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生產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guī)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除現(xiàn)金外,投標保證金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的,其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 | |
3 |
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發(fā)售 |
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自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招標文件可以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通過信息網(wǎng)絡或者其他媒介發(fā)布的招標文件與書面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現(xiàn)不一致時以書面招標文件為準。 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 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發(fā)出投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 |
4 |
資格審查 |
資格審查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①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②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yè)、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yè)人員;③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tài);④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質量問題;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指在開標后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采取資格預審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標準和方法;采取資格后審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資格要求的條件、標準和方法。招標人不得改變載明的資格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資格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fā)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潛在投標人不得參加投標。經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sh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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