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特許經營合同
【摘要】2016年招標師考試時間確定為11月12日、13日,想要報考2016年招標師考試的考友們該提前準備了。2016年招標師考試教材仍沿用 2015版,大家可以用舊教材提前備考。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特許經營合同,預祝大家順利通過考試。
特許經營合同
(1) 特許經營合同的概念
特許經營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特許經營合同是對注冊商標、企業(yè)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其他可經營資源設立特別許可事項并進行相應經營的合同。狹義的特許經營合同,是指政府采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并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的合同。本節(jié)所稱特許經營合同,如無特別說明是指狹義的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主要約定政府和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項目開發(fā)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其中,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內建設和運營基礎設施或其他公共資源的權利,特許經營者則就特許經營項目進行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維護,并提供相應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2) 特許經營合同的種類
特許經營合同種類較多,其中普遍采用的模式主要為BOT模式。在實踐中,除BOT模式以夕卜,還有BOOT、BOO、BLT、TOT、POT、BTO、ROT以及BOOST等模式。
1) BOT模式
B〇T (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SP “建設一經營一轉讓”模式,是指通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特定項目的融資、建設、經營和維護的特許經營權,在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內,通過項目運營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以收回投資并獲取收益,特許經營期屆滿后將項目移交政府的模式。BOT是實踐中特許經營項目最典型的融資運作模式。
采用BOT模式的工程項目,通常是具有資本密集和技術密集等特點的基礎設施和大 型建設項目,主要集中在市政、道路、交通、電力、通信、環(huán)保等方面。在我國,政府通 過與社會投資主體簽訂特許經營協(xié)議的方式,吸引其投入國內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資源運 營,其中較為典型的BOT項目包括廣西來賓某電廠、成都自來水六廠及廣州地鐵11號線等。
2) BOOT模式
BOOT (Build-〇wn-〇perate-Transfer)模式,BP “建設一擁有一運營一轉讓”模式,是指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特定項目建設、持有、經營和維護的權利,特許經營者通過項目運營收回投資并獲取收益,特許經營期屆滿后,政府無償收回項目權益。與BOT模式相比,在BOOT模式中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項目建成后,享受項目的經營權和所有權,而BOT模式中,項目建成后,特許經營者通常僅享有項目的經營權。
3) BOO模式
BOO (Build-Own-Operate)模式,艮P “建設一擁有一運營”模式,是指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特定項目建設、運營和維護的權利,特許經營者通過項目運營收回投資并獲取收益。與BOT模式相比,在BOO模式中,特許經營者有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地經營特許經營項目;而在BOT模式中,特許經營者在特許期結束后必須將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
4) BLT模式
BLT (Build-Lease-Operate)模式,即“建設一租賃一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出讓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權,由特許經營者完成項目建設,并在建設完成后將項目租賃給政府經營管理,特許經營者成為項目的出租人,租賃期滿結束后,再將項目設施移交給政府。
5) TOT模式
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模式,BP “轉讓一經營一轉讓”模式,是指政府將已經建成的基礎設施項目轉讓給特許經營者,并賦予其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由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權期限內經營和維護,并獲取合理的回報,特許經營期屆滿后,政府無償收回項目。TOT是BOT模式的衍生模式,是一種應用于已建成的特許經營項目的融資運作模式。
6) POT
POT (Purchase-Operate-Transfer)模式,gp “購買一經營一移交”模式,是指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礎設施項目并授予特許經營權,由特許經營者購買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特許專營權。POT與BOT的區(qū)別在于特許經營者有償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特許經營權。
7) BTO
BT〇(Build-Transfer-Operate)模式,即“建設一移交一經營,,模式。BTO與BOT的不同在于“經營(Operate)”與“移交(Transfer)”的先后次序發(fā)生了變化,即在項目設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償還所投入的全部建設費用,取得項目設施所有權,然后依約定由特許經營者租賃經營一定年限。
8) ROT
ROT (Renovate-Operate-Transfer)模式,即“重整一經營一移交”模式,是指特許經營者在獲得特許經營權的基礎上,對過時、陳舊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設施、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在此基礎上由特許經營者經營約定年限后再轉讓給政府。ROT與TOT的主要區(qū)別是特許經營項目是否需要修復更新。
9) BOOST
BOOST (BuiId-〇wn-〇pransfer-Subsidy-Transfer)模式,即“建設一擁有一經營一補貼一轉讓”模式,是指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項目建成后,在授權期限內既對項目資產享有所有權,又經營管理項目設施,經營期間政府提供一定補貼,特許期滿后特許經營者將項目轉讓給政府。
(3) 特許經營合同與PPP的關系
PPP (Private Public Partnership,PPP)模式,在我國稱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為增強公共產品和服務的供給能力,提高供給的效率和質量,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股權合作等方式,與社會資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風險分擔及長期合作的關系。PPP項目合同是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依法就PPP項目合作所訂立的合同,其目的是在政府方與社會資本方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根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由此可見,特許經營方式是PPP模式的慣常采用方式之一,特許經營合同是PPP項目合同的主要類型。因此,特許經營的各類模式也適用于PPP項目。
(4) 特許經營與PPP項目涉及的法律規(guī)范
與特許經營相關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包括:《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17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六部委25號令)、《市政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6號)、《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8號)等。PPP項目涉及的法律規(guī)范主要包括:《國務院關于創(chuàng)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4] 60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fā)改投資[2014] 2724號)、《財政部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 76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 21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財金[2014] 113號)等,各地方也出臺了一系列相關規(guī)定。
8.1.2特許經營合同的應用特點
特許經營合同涉及政府相關部門,且合詞中有關條款涉及到政府機構的行政許可,因此其在合同主體、合同標的、合同授予程序、合同內容等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特點。
(1)合同主體的特定性
特許經營合同主體的特定性主要表現為合同主體資格的特定性。特許經營合同是在府作為行政主體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形成的,其簽訂、履行、終止和解除與行政主體的活動息息相關。特許經營合同中,一方主體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或其下屬部門,另一方為具有一定管理經驗、專業(yè)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 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yè)、民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等。因特許經營項目的技術密集與資本密集特點且事關公共利益和公用事業(yè)的利益,《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六部 委25號令)第17條對特許經營者的一般條件和選擇作出了規(guī)定。
根據特許經營項目運作方式和特許經營者參與程度的不同,政府在特許經營項目中所 承擔的風險與具體職責也不同。簡言之,特許經營項目中政府需要同時承擔以下兩種角色:一方面,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政府負有向公眾提供優(yōu)質且價格合理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承擔特許經營項目的規(guī)劃、采購、管理、監(jiān)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并在行使上述行政管理職能時形成與特許經營者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另一方面,作為公共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或者購買者的代理人,政府基于特許經營合同形成與特許經營者之間的平等民事關系,按照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 特許經營項目的特定性
特許經營合同由政府以行政許可方式授予特許經營者在特許經營期限內經營特許經營項目的權利。特許經營項目具有特定性。首先,特許經營項目為提供公共產品和公用事業(yè)服務的項目;其次,特許經營項目是政府履行審核、監(jiān)督和管理的項目;第三,特許經營項目通常存在一定的收費及可經營性。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六部委25號令)有關規(guī)定,特許經營活動包括中國境內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huán)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領域的經營活動。
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經營性公路實行特許經營的范圍是經批準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項目。
(3) 合同訂立程序的法定性
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需遵循法定的程序,政府作為特許經營合同的一方主體,需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選擇特許經營者。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六部委25號令)第15條的規(guī)定,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jiān)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實施機構應當公平擇優(yōu)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yè)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實施機構應當在招標或談判文件中載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特許經營者選擇應當符合內外資準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此外,《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guī)定,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可以不進行招標。該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實踐意義。通常情況下,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建設的投資主體中,有相當部分是施工企業(yè)。因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是施工企業(yè)擅長的領域,故其在實踐中常參與投資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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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備考:
招標師《專業(yè)知識與法規(guī)》歷年考題解析匯總【摘要】2016年招標師考試時間確定為11月12日、13日,想要報考2016年招標師考試的考友們該提前準備了。2016年招標師考試教材仍沿用 2015版,大家可以用舊教材提前備考。小編給大家整理了:招標師合同管理考點:特許經營合同,預祝大家順利通過考試。
(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招標師職業(yè)資格考試:
1.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yè)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yè)工作滿4年;
2.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yè)工作滿3年;
3.取得含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yè)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yè)工作滿2年;
4.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yè)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招標專業(yè)工作滿1年;
5.取得經濟學、工學、法學或者管理學類專業(yè)博士學位,從事招標專業(yè)工作滿1年;
6.取得其他學科門類上述學歷或者學位的,其從事招標專業(yè)工作的年限相應增加2年。
(二)符合上述報名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招標采購項目管理》和《招標采購合同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招標采購專業(yè)知識與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采購專業(yè)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1.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高級經濟師或者高級工程師職稱;
2.通過全國統(tǒng)一考試取得監(jiān)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或者注冊咨詢工程師(投資)資格證書的。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或學位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guī)學歷或學位,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日期為2015年12月31日。全日制學歷報考人員,未畢業(yè)期間經歷不計入相關專業(yè)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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