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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更新時間:2019-07-28 08:20:01 來源:環(huán)球網(wǎng)校 瀏覽75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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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級會計職稱復習正在緊張進行,環(huán)球網(wǎng)校特整理并發(fā)布“2019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考點: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希望可以幫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級經(jīng)濟法第五章的知識點,請仔細閱讀并做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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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合同的轉讓

合同的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

(一)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下列三種情形,債權人不得轉讓合同權利:

1.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2.根據(j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3.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二)合同義務轉移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否則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的行為對債權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有權拒絕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并承擔不履行或遲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責任。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

合同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將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時,除了應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有關轉讓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

(四)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后債權債務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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