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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第十二章:將債務轉為資本

更新時間:2013-02-16 09:47: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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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債務人以自身股票(資本)來抵償債務,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yè)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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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十二章 債務重組

  將債務轉為資本

  總體思路:

  1.債務人角度

  債務人以自身股票(資本)來抵償債務,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營業(yè)外收入)。

  會計處理的貸方應增加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的入賬價值等于股數(shù)乘以每股面值,股票的市價和股本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2.債權人角度

  債權人在債務重組日,應當將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即會計處理的借方一般是增加長期股權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等。

  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先沖減已提取的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沖減的部分,或未提取損失準備的將該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營業(yè)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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