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經營與管理》房地產開發(fā)程序概述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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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fā)程序概述知識點是2016年房地產估價師考試高頻考點,現整理如下:
第一節(jié) 房地產開發(fā)程序概述
一、房地產開發(fā)的基本概念
概念:是通過土地、勞動力、資本、管理和企業(yè)家經驗等資源的投入,為房屋租客或購房者提供建筑使用空間,并重新配置建筑環(huán)境的一種活動。房地產開發(fā)活動所涉及的活動越來越復雜。要求比以往具備更多的知識與技能,包括:市場與市場營銷、城市增長模式、法律制度、地方規(guī)章、公共政策、財產轉讓與合同、土地開發(fā)、建筑設計、建造技術、人居環(huán)境與可持續(xù)發(fā)展、基礎設施、融資、風險控制與時間管理等。
不論開發(fā)活動多么復雜或是開發(fā)商多么精明,都必須遵循房地產開發(fā)過程的基本步驟。
二、房地產開發(fā)的主要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八個步驟:提出投資設想、細化投資設想、可行性研究、合同談判、簽署正式協(xié)議或合同、工程建設、竣工交用、物業(yè)資產管理。這八個步驟可歸納為四個階段,即投資機會選擇與決策分析階段、前期工作階段、建設階段和租售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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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投資機會選擇與決策分析
本階段最重要的工作,是對開發(fā)項目進行逐漸深入、細化的可行性研究。
一、投資機會選擇
主要包括提出投資設想、尋找和篩選投資機會、細化投資設想三項工作。
二、投資決策分析
投資決策分析主要包括市場分析、項目財務評價、投資決策三部分工作。市場分析主要分析市場宏觀環(huán)境、政府政策、房地產供求關系、競爭環(huán)境、目標市場及其可支付的價格水平及租金水平,項目財務評價是根據市場分析的結果以及相關資本結構設計,就項目的經營收入、成本費用與盈利能力進行分析評價。這項工作要在尚未簽署任何協(xié)議之前進行。這樣,開發(fā)商可有充分的時間和自由度來考慮有關問題。
當通過投資決策分析確定了具體的開發(fā)地點與項目之后,在購買土地使用權和開發(fā)項目建設過程開始以前還有許多工作要做,這主要涉及與開發(fā)全過程有關的各種合同、條件的談判與簽約。通過初步投資分析,開發(fā)商可以找出一系列必須在事先估計的因素,在購買土地使用權和簽訂建設合同之前,必須設法將這些因素盡可能精確地量化。在初步投資決策分析的主要部分沒有被徹底檢驗之前,開發(fā)商應盡量推遲具體的實施步驟,比如購買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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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獲取土地
當完成市場分析和其他前期研究工作并進行了項目評估之后,就要進入實施過程,實施過程的第一步是獲取土地。
?、逋恋貎渑c土地一級開發(fā)
土地儲備:指市縣國土部門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fā)、儲存以備供應土地的行為。建立目的:加強土地調控,規(guī)范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
土地儲備的范圍: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收購的土地、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手續(xù)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一級開發(fā):指由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企業(yè)進行土地征收、拆遷、土地平整,進行市政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眾配套設施建設,使土地達到“幾通一平”的建設條件活動。
土地儲備和土地一級開發(fā)模式的建立,推動了公開、公平和透明的土地供應市場建設,對開發(fā)商或投資者獲取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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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娅@取土地的途徑
1. 土地使用權出讓。從02年7月1日開始實施《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從03年8月1日起施行的《協(xié)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 07年9月修訂形成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按照這些規(guī)定,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特殊情況下才允許協(xié)議方式出讓。各種出讓方式的具體界定是:①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②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③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④協(xié)議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該方式僅當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不適合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時,方可采用。即“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協(xié)議方式出讓”,但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2. 土地使用權劃撥。以劃撥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通常涉及私人參與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項目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的用地。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項目用地,目前也通過劃撥方式供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用地時,逐步開始采用以未來租售價格不標的的公開招標方式。
3. 原有劃撥土地上存量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原有劃撥土地上的存量房地產,如因企業(yè)改制或兼并收購等行為導致產權變更時,需辦理出讓手續(xù)。在不改變土地利用條件下,該類土地可采用協(xié)議方式獲得,采用國有出讓、租賃、作價入股或授權經營等方式,對原劃撥國有土地資產進行處置,土地使用者獲得相應條件下的土地使用權。
4. 與當前土地使用權擁有者合作。是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一種重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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