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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從業(yè)資格考試(發(fā)行與承銷)知識點:設計要求

更新時間:2013-08-12 13:49:28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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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證券從業(yè)資格考試(發(fā)行與承銷)知識點:設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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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條款的設計要求

  (一)發(fā)行規(guī)模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fā)行規(guī)模由發(fā)行人根據(jù)其投資計劃和財務狀況確定;(多選題)

  2.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得超過最近1期末凈資產(chǎn)額的40%;

  3.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得高于最近l期末公司凈資產(chǎn)額的40%;

  4.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fā)行公司債券金額。

  (二)期限

  1.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最短期限為1年,最長期限為6年。

  2.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最短期限為1年,沒有最長期限的要求。

  3.認股權證的存儲期間不得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而且是至發(fā)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xù)期限不得調(diào)整。

  (三)轉股期或行權期

  1.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fā)行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

  2.對于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自發(fā)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xù)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時間,或者是存續(xù)期限內(nèi)的特定交易日。

  (四)轉股價格或行權價格

  1.轉股價格應不低于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2.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diào)整的原則及方式。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后,因配股、增發(fā)、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diào)整轉股價格。

  3.募集說明書約定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多選題)

  (1)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jīng)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2)修正后的轉股價格不低于前項規(guī)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4.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五)面值和利率

  1.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

  2.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fā)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xié)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面值和利率確定方式與此相同。

  (六)債券本息償還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nèi),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償還事宜與此相同。

  (七)贖回、回售及轉股價格修正

  存在條款的,應當明確約定實施這些條款的條件、方式和程序等。

  (八)擔保要求

  1.公開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1期末經(jīng)審計的凈資產(chǎn)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

  2.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

  3.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1期經(jīng)審計的凈資產(chǎn)額應不低于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fā)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yè)銀行除外。

  4.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chǎn)的估值應不低于擔保金額。估值應經(jīng)有資格的資產(chǎn)評估機構評估。

  5.發(fā)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不提供擔保;發(fā)行公司提供擔保的,其要求與此相同。

  (九)評級

  公開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多選題);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十)債權人權利保護(P261,單選題或多選題)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定價

  在價值形態(tài)上,可轉換公司債券賦予投資者一個保底收入,即債券利息支付與到期本金償還構成的普通附息券的價值;同時,它還賦予投資者在股票上漲到一定價格條件下轉換成發(fā)行人普通股票的權益,即看漲期權的價值。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價值

  1.轉換價值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實際轉換時按轉換成普通股的市場價格計算的理論價值。轉換價值等于每股普通股的市價乘以轉換比例,用公式表示:

  CV=P×R

  式中:

  CV??轉換價值;

  P??股票價格;

  R??轉換比例。

  2.由于可轉換公司債券有一定的轉換期限,在不同時點上,股票價格不同,轉換價值也不相同。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

  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質上是一種由普通債權和股票期權兩個基本工具構成的復合融資工具,投資者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價于同時購買了一個普通債券和一個對公司股票的看漲期權。正是由于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股票期權,給債券的定價帶來了很大困難。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可以近似地看作是普通債券與股票期權的組合體。

  第一,由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有者可以按照債券上約定的轉股價格,在轉股期內(nèi)行使轉股權利,這實際上相當于以轉股價格為期權執(zhí)行價格的美式買權,一旦市場價格高于期權執(zhí)行價格,債券持有者就可以行使美式買權從而獲利。

  第二,由于發(fā)行人在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贖回條款中規(guī)定,如果股票價格連續(xù)若干個交易日收盤價高于某一贖回啟動價格(該贖回啟動價要高于轉股價格),發(fā)行人有權按一定金額予以贖回。所以,贖回條款相當于債券持有人在購買可轉換公司債券時就無條件出售給發(fā)行人的一張美式買權。當然,發(fā)行人期權存在的前提是債券持有人的期權還未執(zhí)行,如果債券持有人實施轉股,發(fā)行人的贖回權對該投資者也歸于無效。

  第三,由于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回售條款規(guī)定,如果股票價格連續(xù)若干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某一回售啟動價格(該回售啟動價要低于轉股價格),債券持有人有權按一定金額回售給發(fā)行人。所以,回售條款相當于債券持有人同時擁有發(fā)行人出售的1張美式賣權。

  可轉換公司債券相當于這樣一種投資組合:投資者持有1張與可轉債相同利率的普通債券,1張數(shù)量為轉換比例、期權行使價為初始轉股價格的美式買權,1張美式賣權,同時向發(fā)行人無條件出售了1張美式買權。所以,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可以用以下公式近似表示:

  可轉換公司債券價值≈純粹債券價值+投資人美式買權價值+投資人美式賣權價值-發(fā)行人美式買權價值

  1.對于普通債券部分。P263 現(xiàn)金流貼現(xiàn)法確定價值

  2.對于股票期權部分,目前有兩種定價方法。P277

  (1)布萊克-斯科爾斯(Black-Scholes)期權定價模型。

  (2)二叉樹期權定價模型。1979年,經(jīng)濟學家Cox,Ross和Robinstein發(fā)表了《期權定價:一種簡化的方法》的論文,提出了二叉樹模型(Binomial Model)。這個模型建立了期權定價數(shù)值算法的基礎,解決了美式期權的定價問題。模型以發(fā)行日為基點,模擬轉股起始日基礎股票的可能價格以及出現(xiàn)這些價格的概率,然后確定在各種可能價格下的期權價值,最后計算期權的期望值并進行貼現(xiàn)求得期權價值。根據(jù)我國可轉換公司債券發(fā)行的特點,采用二叉樹模型進行定價方法較為可行。

  (三)影響可轉換公司債券價值的因素

  影響可轉換公司債券價值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票面利率。票面利率越高,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權價值越高;反之,票面利率越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債權價值越低。

  2.轉股價格。轉股價格越高,期權價值越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低;反之,轉股價格越低,期權價值越高,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高。

  3.股票波動率。股票波動率是影響期權價值的一個重要因素,股票波動率越大,期權的價值越高,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高;反之,股票波動率越低,期權的價值越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低。

  4.轉股期限。由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權是一種美式期權,因此,轉股期限越長,轉股權價值就越大,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高;反之,轉股期限越短,轉股權價值就越小,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價值越低。

  5.回售條款。通常情況下,回售期限越長、轉換比率越高、回售價格越高,回售的期權價值就越大;相反,回售期限越短、轉換比率越低、回售價格越低,回售的期權價值就越小。

  6.贖回條款。通常情況下,贖回期限越長、轉換比率越低、贖回價格越低,贖回的期權價值就越大,越有利于發(fā)行人;相反,贖回期限越短、轉換比率越高、贖回價格越高,贖回的期權價值就越小,越有利于轉債持有人。在股價走勢向好時,贖回條款實際上起到強制轉股的作用。也就是說,當公司股票增長到一定幅度,轉債持有人若不進行轉股,那么,他從轉債贖回得到的收益將遠低于從轉股中獲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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