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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fā)行與承銷第一章基礎知識(第十七節(jié))

更新時間:2009-10-20 14:18:0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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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多選題)

  (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5)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2.公司解散時,應當依法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判斷,注意與破產程序中清算組組成人員的區(qū)別,這是由破產與解散二者不同的性質決定的,解散更類似于公司內部事務,而破產則是公開事務)

  3.公司解散的結果與破產一樣,都是公司法人資格的消失。(判斷)

  4.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判斷)

  5.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大會)確定其人選;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進行清算。(單選、判斷)

  6.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yè)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單選、多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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